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案件原告应向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7、能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在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可申请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