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性质团伙实施犯罪活动2000年起,被告人A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A为首、B等7人为主要成员、蔡峰等30人积极参与者的性质团伙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如何定罪量刑2012年7月23日,贵阳市小河区人民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其余56人有期徒刑等刑罚不等。宣判后,被告人A等25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贵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A已构成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B、蔡峰等37人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A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判决。2012年9月19日,贵阳市中院依法改判被告人A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李相建、黎猛等4人依法改判,其余19名上诉人因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