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4年,A与B结了婚,婚后第2年,A生下一个女儿。2006年10月10日,B外出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诉讼,A拿到了肇事司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9万元。B父母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属于肇事者对家庭损失的赔偿,因此要求平分该赔偿金。A则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C的遗产,应由自己和儿子继承。双方发生争议,B父母将A告上法庭。家人所得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B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不应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同时,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死者的“赔命钱”,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并不应按对半的方式平均分配。B结婚成家后,与妻子和女儿共同生活,其妻子和女儿应该多得死亡赔偿金。因此,判决B的妻子A和女儿只需给B的父母支付4.2万元,其余14.8万元由A和女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