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婚内财产近日,霍邱县人民河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丈夫在婚内背着妻子买房,直到离婚半年后妻子才偶然发现,然后妻子要求分割房产的财产纠纷案件。霍邱县人民河口法庭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付某房产价值的三分之二,折价款共计20万元。离婚后妻子要求分割据悉,原告付某与被告刘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结为夫妻,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协议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10月份,付某从朋友处得知,刘某曾于2011年4月在霍邱县城某开发商处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间门面房。此前,付某一直不知刘某购买了该处房产,在离婚时刘某也未曾提及。付某认为,该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刘某对其隐瞒该处房产的事实对其权利、利益造成了损害,遂向霍邱县人民河口法庭提讼,请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河口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购买的该处房产的事实发生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某与刘某对该商品房享有共同的权利。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该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刘某表示服判,并表示事情成了现在这个样子,对自己隐瞒房产的行为很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