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怎么防冶

帮助5人 3w浏览 匿名 2020-08-18 天津河西区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如何防冶
    一、进行恶意调解频发的制度因素分析
    恶意调解之所以盛行,原因具有多重性,就社会生态而言,如社会诚信开始缺失、社会心态普遍浮躁、只问目的不问手段的功利主义盛行。为了恶意调解的防治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文在成因分析上,只着重突出法律与审判管理方面的制度分析,便于系统对症下药。
    (一)调解过于突出当事人处分权属性
    调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审判权的行使的结果,调解过程体现了审判权属性;二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放弃其相应实体权益,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但如何看待两种属性间的关系,对调解会出现的不同态度和做法。在制度设计以及司法理念上,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存在着多个层面上。
    1、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对自认制度就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条其余条款就拟制自认及其限制、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及其限制和自认的撤回条件做了规定。可以说,自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克服证据偏在的缺陷以及限制审判权的滥用方面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正因为当事人间拥有这项自由权,且法官无法对其进行充分职权制衡,出现了“周瑜打黄盖,一方愿打、一方愿挨的局面”,为恶意串通打开了方便之门,违背了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保障的立法美意。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调解原则被抛弃
    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并依此作为调解的基本原则,但正是因为司法者只看到了调解的当事人处分权属性,没有充分注意和重视法官的审判权属性,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就没有必要禁止,导致调解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对基本事实的审查和是非责任的区分,放纵当事人无底线博弈甚至恶意串通等不合情理、违反法律的行为。
    3、调解制度的非程序性缺陷
    民诉法对形成裁判的审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对案件调解的审理过程,没有予以严格意义的程序性要求,具有非程序性特征。具体而言,在实践中,庭前对于开庭事宜通知、文书送达等都采取简便化方式,不进行证据交换,审理程序随意;没有调查与辩论的严格程序与阶段区分;文书制作简单化,一般都是先有调解协议再制作调解笔录;调解书无法体现事实与证据方面的诉辩交锋等情况。这些非程序性特点,导致法官更加难以发现案件的虚假性,并因程序的庄重感缺失,使虚假诉讼当事人缺乏对法律与的必要尊重感与畏惧感。
    (二)调解公开制度不完备
    实践中,对于调解过程与结果一般不公开。经过庭审进行裁判的案件,除了几种法定事由外,都要进行公开审理,裁判文书一般而言都要求上网。而调解结案的,过程等程序性的东西不公开,调解的重要结果即调解书,也非公开范围之内。正因为调解的过程与结果的不透明,使得很多相关主体无法及时发现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况,等延迟滞后获得讯息时,相关证据已然湮灭难寻,也就无法向主张权益。
    (三)审判管理过高追求调解率
    中国司法实践注重调解,并且调解确实有裁判所不具有的某些优势,如当事人不撕破脸皮情形下有利于事后修补关系,还能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过高追求调解率,则是矫枉过正,适得其反,进而出现不良反应与后果,利用过高调解率的追求进行恶意调解就是这些恶果之一。虚假诉讼当事人尤为欢迎调解结案,以便于迅速、安全地获取特定诉讼结果。法官也因为考核棒的指挥,无意识地配合当事人实现他的非法利益诉求,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符合调解率考核的需求。
    二、对恶意调解进行规制
    (一)加重调解过程中审判权属性的体现
    利用调解制度造就虚假诉讼成行,最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过于强调和突出调解的处分权属性,忽视了审判权属性。如正视和充分发挥审判权如下功能,一定程度上就能减少恶意调解成功的概率。当然,
    首先还是应该集中归类一些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
    然后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这类案件类型的审判职权。据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现在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案件有:
    1、民间借贷案件;
    2、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
    3、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4、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5、以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
    6、以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7、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8、大标的的支付令申请案件。
    一是坚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审查要求。民诉法对调解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明确要求。事实清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审判权运用要实现的基本目标。调解和裁判应该一样,不能无原则的“和稀泥”,更要体现对社会行为和生活的规制与指引,这样才有利于培育社会养成理性、法治思维。所以,查明基本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很有必要,对于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更是如此。
    二是依职权调查。尽管民事证据规则有自认制度,但是对于属于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完全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依职权进行调查的规定。依职权调查不能仅限于对裁判类结案的案件,对自愿达成调解的案件依职权调查,就是审判权权属内容的重要体现。
    三是重视程序仪式感。审判权的这种特有的权力,其特征不仅体现在中立裁判、分辨是非和划分责任等上面,与其向伴随的还是程序仪式上的庄重感和美感。审判权能够充分理想地被法官和运用来解决矛盾纠纷,就必须借助这些程序设置与要求,对于防止利用调解程序进行恶意调解更是如此。所以,对于虚假诉讼集中体现的案件类型,调解前的有关文书送达和通知,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应尽量依照庭审程序要求进行活动,尤其要注意在审判庭等严肃场所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增加虚假情况暴露的几率。
    (二)降低调解率等审判管理指标
    审判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毋庸多言,但审判管理也应尊重司法规律,动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调撤率指标,就是不尊重司法规律、不科学的体现。中国目前还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般而言,只有当矛盾纠纷到了不可调和,各种正常渠道走不通等私力救济渠道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交由进行诉讼处理。对于这样的矛盾纠纷如还过分强调调撤率,人为增大考核指标,会导致系列不良后果。
    首先,虚假诉讼当事人明知有调解压力,就会产生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恶意串通而骗取调解书的心理动机。
    其次,和法官基于绩效考核的数据要求,可能在数据上弄虚作假或合理制造一些数据。如,对可以调解的集团诉讼进行批案立案。更有甚者,编造本无事实争议案件,立案后调解撤案。另外有的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目的,常常以拖促调、以压促调,最终损害了的尊严与法律的威严,使社会不彰。所以,应该立即大幅度降低调撤率指标,使司法回归司法、符合规律运行。
    (三)比照裁判文书公开调解书
    目前,除了法定事由和特殊情况外,裁判文书一般要求公开上网,但是调解书被排除在外。这种实践做法,很有必要加以修正,即应该参照裁判文书的公开要求,将调解书予以上网公开。理由是:一是调解书不上网公开没有特殊理由依据。在调解过程中,确实会存在双方妥协与交易的情况,但这些集中体现在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上,出具的调解书一般进行了必要的过滤。此外,正常的案件都是以诉讼的形式进行的,在立案之时,合法的当事人已经预期案件必将公之于众。二是网上公开调解书是破除恶意调解的有力方式。恶意调解经确认成行后,利益受损的案外人一般很难获得相关信息,允许进行网上公开,是制衡虚假诉讼的重要武器。并且进一步建议,法官在对属于常见虚假诉讼类型案件立案和调解时,应对当事人特别进行释明,告知调解书也必定会在网上公开。当然,具有特殊理由不能公开的,就依据裁判文书不能上网公开的规定处理。
    三、进行虚假调解书的救济
    (一)受害人参与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这就要求在立案与调解阶段,法官对于属于集中体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应加强警惕,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可能利益受损的单位或个人。比如,对于单位代表(法人代表)不合常理的自认有关债务的,应该通知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婚内夫妻一方不合常理地自认债务的,应通知夫妻另一方参与诉讼等。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原案的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而请求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将原案当事人作为被告,向原审提讼,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相比较其他案件的再审救济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打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终局性,不需要严格控制启动程序,也有利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虚假调解书的抗诉
    新民诉法规定:对检察院对的调解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报上级检察院抗诉或向提出检察建议。依据该条之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提请抗诉或建议,也可以自行进行建议与抗诉。这是新民诉法的亮点,它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了纠正恶意调解骗取调解书的一个新渠道。当然,对于这个救济渠道的开启,新民诉法限制了前提条件,即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但如何理解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尚没有细致的司法解释。不过依笔者的理解,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调解、骗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的行为,除了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妨害了司法秩序并浪费了司法资源。从这个角度出发,应该可以考虑已经实质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全文
    13 2020-08-18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75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怎么防冶
一键咨询
  • 161****85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宁河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蓟州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2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蓟州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汉沽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2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4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汉沽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2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静海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4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5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丽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红桥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宁河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2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8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3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7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0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丽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6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开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东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3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宝坻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0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1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4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丽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5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2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开发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6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6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丽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4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开发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7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东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3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宁河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西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2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3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津南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东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红桥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青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8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0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红桥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红桥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静海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蓟州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东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丽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青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静海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东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津南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7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北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武清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11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红桥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5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8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0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0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2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5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1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0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1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开发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1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2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蓟州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4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北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0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7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宁河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北辰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0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宝坻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红桥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5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东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静海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8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5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北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5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宁河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津南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开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无锡135****500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0****275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77****9146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虚假民事调解算是虚假诉讼吗
算是。如果法院认定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院有权撤销相应的民事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并且,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诉讼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抢劫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倘若受害者因犯罪行为而蒙受了财物上的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失,他们有权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提出与之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如果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不幸离世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其失去了行为能力,以至于无法亲自参与诉讼程序,那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便可代为行使此项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自刑事案件正式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便可依法委托专门的诉讼代理人代表自己参与此民事诉讼环节。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无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个阶段,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均可依法提出主张。
具体而言,这个时间节点应该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若刑事案件已经审结,那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将需要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在此类民事诉讼中,原告方必须向法院递交一份详尽的附带民事诉状,其中需明确列出所有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且还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单位恶意制造虚假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单位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管辖权如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公司把员工调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员工如何应对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员工被公司派遣至外地工作,若此行为符合公司既定的管理规范以及雇佣合同约定,然而员工对此仍表示不满,此时可与公司展开新的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如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遵从公司整体的调配。
若是员工长期对公司的部署置之不理,已到达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程度,公司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开除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前往外地工作系履行雇佣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职责,因此,作为员工理当坚决执行;
如果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指出出差是其工作范畴,且该规章制度在员工正式进司前曾事先通知过全体员工知晓,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需无条件遵守并接受相关指派。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指派员工前往外地工作的决定并不符合公司制度或雇佣合同中的明确规定,员工应对此提出异议,并通过重新磋商来解决问题;
若协商未果,员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公司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2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帮信罪罪犯还会被民事诉讼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帮信罪到达法院之后便不再具备不起诉的这一观点,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帮信罪的不起诉权属于检察院行使。
每个案件是否得以上诉,都必须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满足法定条件或检察院认为可以不予起诉的,检察院将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若涉嫌帮信罪者希望获得不起诉,通常需依赖辩护律师提出合理且有力的法律意见。
检察院在审查并采纳相关法律意见后,才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实际上,帮信罪不起诉的情形颇多,例如:
1.缺乏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充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2.主动投案自首,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退还其违法所得并表现出深刻的悔悟;
3.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真诚地悔罪,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
4.具有坦诚、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等情节。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某些情节轻微的案件,综合考虑全案因素后,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如果涉案人员已被拘留或逮捕,那么不起诉的可能性则相对较小,因为一旦实施逮捕,往往意味着已有较为充分的证据支持指控,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个别例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单位恶意制造虚假诉讼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单位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管辖权如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虚构离职时间会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离职证明,是一份有力的文件,用以证实职工已然从原先供职的单位辞职,与该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
许多企业为了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往往会在雇佣新员工之前,提出提交离职证明这一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用人单位在分析核实后发现原告在求职过程中提供的离职证明为虚假材料,那么,可以认为该员工采取了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使得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了劳动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请求法院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w人正在咨询
预防疾病算虚假宣传吗?
预防疾病有可能算虚假宣传,因为有一些药品实际上是没有预防疾病的功能的,所以解除过要对此进行宣传,导致有可能会构成虚假广告罪,需要按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非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如果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较大幅度,则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还需同时缴纳2至20万之间的罚金。
倘若涉案金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必须承担在5至50万元以内的罚金责任。
而对于涉案金额极其庞大或者具有其他极其恶劣情节的个案,其判处的刑期将会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在5至50万元以内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重复起诉问题,其法定处治方式为:
对于已被正式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予以驳回;
另外,倘若出现了错误地将被告列为起诉对象,且经法院释明要求更改或撤诉之后,仍然无理取闹地坚持继续提起诉讼,或是因为行政行为显然不对其合理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等其余类型的情况,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所述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裁定驳回起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预防虚假诉讼发生?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如何预防虚假诉讼发生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