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186条说的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192条说的是法定撤销权,都是赠与人单方的权利。但是如果受赠人同意,虽然经过公证,双方签订新的协议,可以撤销。如果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撤销。如果赠予方不想送了,只要拖着不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后,赠与公证也就丧失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