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老太太的女儿去世,他的女儿对她有赡养义务,在她女儿的赔偿项目中,老太太有权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赡养费)。至于她儿子,要看是否达到伤残等级,没有伤残等级是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