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提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准许。
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在农村地区,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离婚时,对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均应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协议书或判决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