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谓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是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首先,父母应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予以照顾,以保障子女的生存。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保障子女的生存不仅仅是提供日常生存所需,还应包括子女出现意外罹患伤病需要治疗所需。
第二,承担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是法律规定父母应该承担的义务,也是父母应尽的责任。父母作为孩子的
第一任老师,理所当然承担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的规定,父母送子女入学是“应当”承担的义务,子女也同时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当然,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应超出正常、必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