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包庇罪和帮助逃避处罚罪的异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庇罪和帮助逃避处罚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行为人都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了侵犯。但二罪之间有所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包庇罪是以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等妨害证据的方式实施的,但根据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包庇罪处罚。;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和正常活动,是一种行为。
(4)犯罪对象不同:包庇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后的潜逃者、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而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从服刑的关押场所脱逃的罪犯以及被判处管制、附加刑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通常情况下,要是明知道他人是犯罪分子,而为其做假证明的,那么就可以对该行为人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