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实施欺诈行为的人,除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外,还有可能是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一般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外、与一方存在某种关系的特定人。第三人对其中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的目的,有可能是仅仅为了帮助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也有可能最终为实现自己的目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第三人欺诈的行为都对受欺诈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加以规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与行为人实施欺诈相比,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时,只有在受欺诈人的相对方主观上不属于善意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