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开始后,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遗产全面分割的角度,继承人应积极查清遗留债务的数额,通知债权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查明债务数额时,应当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和被继承人与他人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当然应当以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常见的共同债务有:家庭、夫妻共同债务、合伙债务、约定共同债务、共同侵权债务等。对于共同债务中的连带责任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后,继承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遗产分割时,在清偿债务前,应当为依赖被继承人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之后才能清偿债务和分割遗产。这里所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应根据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状况进行判断。这是法律保护弱势作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