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电子邮件应由举证一方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计算机和网络已经进入了我们的生活,许多业务也需要依托网络,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可以在解决矛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公民普遍都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很少有人认识到。最后张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到及时保留证据,防止电子证据的第一手资料流失,造成取证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