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看守所收押条件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才可收押。
根据《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