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医院的错误诊治,劣药、假药对患者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正所谓“假药猛如虎”。而由于一般消费者不具有辨别能力,导致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假药: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超过规定范围的;此外,有下列情形的,为劣药:
(1)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对医院配制假药、劣药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消费者,保存药方、购药单据和药品外包装是非常必要的。在遭受到劣药、假药损害时,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