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寓居地事实上寓居并解决寓居登记已到6个月,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持续就读要求之一的;
2、可向寓居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领居(暂)住证,具体需要的资料及手续,能够参照《河北省寓居证实施办法(试行)》第11--13条的限定解决。 《河北省寓居证实施办法(试行)》(冀政发〔2016〕4号):
第九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寓居地事实上寓居并解决寓居登记已到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持续就读要求之一的,可申领寓居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取(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拥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限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寓居地事实上寓居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持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获到学籍并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