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营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系统的规定,而仅仅是在个别条文中有所提及。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这些行为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依据的是《刑法》。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