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没有这么一个案由,最高人民发布这个有关民事诉讼案由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为了规范比较混乱的民事诉讼的案由,便于当事人和审判,也便于人民对民事案件的统计和管理。为此,最高人民在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明确要求:
第一审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
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案由;第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
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既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非法行医这一案由,当事人又怎么能够按照非法行医来呢
2、非法行医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是卫生监管医疗执业的一个特殊名词,主要用于对未经许可人擅自开展医疗执业进行处理、处罚。非法行医必然带来卫生的行政处理甚至处罚,但只要没有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一般而言并不发生民事赔偿问题。在正规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中,即使医疗机构存在非法行医的现象,也仅仅可以据此认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庭审中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发生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也不一定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