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保证法》的有关限定,“购房定金”是一种为了缔联盟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保证形式。按照上述法律限定,不愿买房了定金能不能退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1、如果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愿买房的话,定金能够送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限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要求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花费。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要求,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两方可否商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要求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如果不愿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做法,或者两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商量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限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没有能力支付房款,那么也能够要求送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