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人口失踪满两年可以向其住所地申请宣告失踪;失踪满四年可以向其住所地申请宣告死亡。
2,宣告为失踪人,由指定其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应从代管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费、债务、费用。
3,宣告死亡的,财产应先偿还所欠税费、债务、费用后由继承人继承。
4,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2)《民通意见》的规定:39.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