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对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提起的离婚诉讼有相应限制,但如果是女方主动提起的,那么没有任何限制。女方在怀孕时处于弱势地位,这是法律对妇女的一种保护。
当然,并不是说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绝对不能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司法实践,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
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
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4.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