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给付标准。但《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降低抚养费做出规定。但是,从“公平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出发,当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因重大疾病、伤残、下岗等非主观意志造成的现实困难导致收入下降,确实无力按照原定标准承担抚养义务,可以向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并提交相关证据,在实践中通常可以支持这种诉求。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须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抚养费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另外,如果抚养义务人自己恶意逃避抚养义务,主动放弃工作或怠于就业,导致抚养能力降低,也不能够成为降低抚养费标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