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胡某购买了5千瓦空调1台,并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北卧室窗户下沿的外墙上。古稀之年的刘老伯夫妇住在楼下的北卧室,一个有糖尿病、高血压,一个有心脏病,这空调启动时的噪音让他们不堪忍受。去年12月,刘家告上法庭,要求拆除这两台空调室外机,并索赔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经检测,认定5千瓦空调外机启动时的噪声确给刘老伯夫妇造成影响,应予拆除。至于精神损失赔偿,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依法分析判令胡某拆除空调室外机,是基于胡某的行为给刘老伯夫妇造成了妨碍。而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受损。通常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刘老伯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未得到支持,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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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老伯未能证明其主张受到的精神损害与胡某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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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刘老伯证明了第一点,但未能对“证实的精神损害”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受害人接受心理咨询的事实、心理学家或医生的诊断等通常能够作为证明受害人存在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的证据。技巧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