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当然,假如事故发生在偏僻路段,受害人又急需送往医院抢救,肇事人为了送受害人前往医院救治而疏忽现场保护的,虽然在责任认定方面仍需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在赔偿方面可以酌情减少。如果事故当事人选择逃逸的,往往可能导致事故现场未能得到及时保护,相关证据难以得到保全,导致公安交警部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的。并且,逃逸行为本为当事人为了躲避罪责所做出的行为,本身应受到谴责,更有甚者,一些受害人由于肇事人的逃逸而失去了获得救助的最佳时机,导致落下残疾或失去宝贵性命的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