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186条和192条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有以下限制条件:
1.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即标的物交付或登记之前行使。如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则不得撤销;如标的物部分交付或登记的,则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2.须是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3.须是不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为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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