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
对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应视离婚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孩子实际生活所需决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参考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养两个以上孩子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给付的方法:
(1)按约定的期限分段支付;
(2)一次性支付;
(3)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物折抵。
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应支付至成年止(即十八周岁),但是如果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费的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如果子女是全部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不受十八岁的限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