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期限的次数没有法律限制就是说可以可以续行查封。根据新司法解释,房子是不动产.应该不超过2年,就是保全,也应该以新司法解释来办,如果超过1个月,那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吗.查封房产,在不主动解封的情况下,期限2年,到期不办理续行查封,自动解封。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0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第29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30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