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这个说法有问题,如果你公司的全部财产都以设定了抵押,而且你的所有财产都不足以实现抵押权的话,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实现抵押权,全部财产清偿了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后,就没有财产了,根本不可能再启动破产还债程序了。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之外就特定抵押物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可以再按照普通债券受偿.享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应最优先受偿,于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之外。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未能实现抵押权的可按照普通债券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拥有抵押债权的债权人也称别除权人,别除权的行使以特定的担保物为标的物,行使别除权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的特定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还有财产启动破产还债程序的话,公司破产应该由破产清算组织来办理破产事项,应该召集所有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券分配问题.除了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重大事项还应该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