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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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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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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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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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铁路行车事故分类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一)重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中破1台;(
3)动车、客车中破1辆;(
4)货车大破1辆;(
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
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
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
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
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