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漏罪,先并后减。如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新罪,先减后并。对于服刑期间犯的新罪要“先减后并”,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8年。应当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以上13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2年,则被告人还需服刑12年。加上已经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2年。先减后并要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罚规定的数罪并法定最高刑的限制。拓展资料: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