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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帮助5人 3.6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20-08-24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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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个总原则:宅基地属按户申请,所有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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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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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分割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1、协商:合同各方应在和谐友善的氛围下,通过理性协商来化解纷争,此乃最为理想之解决方案。2、调解:若合同各方无法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则可以请求官方机构进行调解。例如,一方向或双方向属于国营性质的另一方提出要求时,便可以向上一级管辖单位寻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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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怎么确权
对于无证房产,如果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性质,或者房屋使用人并未拥有房屋的完整产权,则房产不能确权。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且房屋使用人拥有房屋的完整产权,则可以确权,确权方式为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产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登记流程:1、申报;2、审核与公告;3、审批;4、登记注册;5、颁发土地证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1w浏览2024-10-18
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个总原则:宅基地属按户申请,所有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正确确认家庭成员每个人的房屋产权的具体份额,还需明确建房申请人、《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人与房屋产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农村宅基地政策实际是各省市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授权,对农民居住用地权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论贫富按人定量,通过造房用地的审批以保障每个农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属国家对农民居住权的基本保障。  虽然《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有户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备建房用地申请条件,并在政府审批时被计入宅基地计算面积的申请人,都应当与《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一样,属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共同享有人。  登记人与其他合法申请人享有平等权利。  
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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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分割纠纷怎么解决
协商、调解、仲裁以及法律诉讼。首先来说,协商处理绝对了作为最理想,也是最为常见的处理方式之一;其次,当合同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共识时,他/她们有权请求相关机构展开调解工作,比如,倘若其中一方或双方都是国有性质的单位,则应当请求他们的上级机关介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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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农村房屋确权分割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调解、仲裁以及法律诉讼。首先来说,协商处理绝对了作为最理想,也是最为常见的处理方式之一;其次,当合同当事人无法协商达成共识时,他/她们有权请求相关机构展开调解工作,比如,倘若其中一方或双方都是国有性质的单位,则应当请求他们的上级机关介入调解。
1w浏览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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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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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家庭成员都要登记吗
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是否要求所有家庭成员均需登记 无需填写全体家属姓氏,普通不动产权证只需标注业主本人。不动产权证即俗称的“房产证”,办理时无需强制填写全家姓名。已婚人士办理时,即使配偶姓名未写入,房屋仍属共同财产。根据法规,不动产物权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未完成登记不影响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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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分割纠纷怎么解决
协商解决,(第三人)调解处理,(民间/企业自选的)仲裁制度以及(唯一的)诉讼路径。首先是协商途径,在此过程中,合约双方应当基于互相尊重与理解,通过主动对话和共同努力,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争端,这种方式无疑是最为理想且最有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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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成员间分割房屋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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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个简便的方式:家庭内部订立分家析产协议  
1、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怕以后有麻烦,公证一下更好;如果对法律不太懂,请个懂法律的,写个协议。将来如果有纠纷,法庭审理时,这个协议是最有力的证据。  
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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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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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确权分割纠纷怎么处理
在宅基地确认权问题上,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寻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调解。若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结果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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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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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可以依分家析产协议,到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各自的产权证。不便各自办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注明各自的份额。本人有三兄弟,农村的老房子,就是这样分家的。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性质和特点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是由国家通过政策审批无偿分配,无需纳税,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农民的房屋虽属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产权性质和法律地位有别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镇私房,缺乏市场准入资格,属于限制市场流通的准产权。  
1、农民住房产权的合法成立,除必须有经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涉及具体的批准建房面积权。  现行农民建房政策是按户按人口批给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凡超过政府批准建房面积违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罚款等处理而予认可的外,都属违章建筑而不能在审判中作出产权确认。对该部分违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归属作出裁决。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这两项权利在所有申请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与否、出资与否,属平等按份享有。  
2、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财产权属争议时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建房面积权、建设资金的投入  现在批到宅基地才是关键,到底谁出钱反而是其次的,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当前,在农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权、面积权的重要性早已优先于建房的出资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员中确认农民住房产权时,应当承认宅基地使用权享有者虽未具体出资,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面积权,因此所建住房产权中也应当含有他的权利。当然在产权的具体份额上,还应当按出资与用地权、面积权兼顾的原则加以确认,与出资者之间在房屋产权分配上有较为合理的区别。(这是补充原则,即出钱多的可以适当多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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