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明知
B向其借款是为了贩卖毒品,仍出借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
A被指控为贩卖毒品的共犯。提供毒资行为,是一种借贷行为,但这种借贷是不正当的借贷,故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因为A在事先已明知B借款的目的是去贩毒,仍借予他人,故提供毒资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所以明知他人贩毒的仍出借款项,罪刑是非常严重的。数量一般是按照10万来认定。不过实务中可能不好认定。你就一口咬定他借钱是为了其他事,这个也不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