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在这个事件中,母亲一定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她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行为,也没有轻信能够避免这样事情的发生。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意外事件导致他人死亡的明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本案中的母亲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该母亲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所以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