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可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处理此类案件虽无明文规定的法律可依,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作出细化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理论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特征均在于其从属性,两者并无本质区别,劳动者都处于从属地位,属于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