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谅解书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鱼公安局领导:
我是贵县公安局立案的孔荣、薛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受害人郝清,对于鱼县公安局枉法办案,在案发后长达两年后才移送并且将本应移送的薛不随案移送并将当时形成的关键证据(证人王山、王新的询问笔录)故意损毁一事现提出控告如下:
一、本案卷宗(补充侦查卷)薛的询问笔录,薛自已供述“我正在气头上,民警马修当时手上那着挖掘机的启动钥匙,我从马修的手里夺过来挖掘机的启动钥匙扔给了挖掘机司机,我指着司机大声说接着扒。这时侯司机把挖掘机重新启动了,并操纵挖掘机的挖掘大臂从大门口的正上方挖断了一块楼板,我这时侯转身去拉我婶子”。薛的供述能够证实自己指使挖掘机司机故意毁坏控告人的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本案卷宗(补充侦查卷)证人王风的询问笔录,证实自已供述“薛从出警民警马修的手里夺过来挖掘机的启动钥匙扔给了挖掘机司机李,他指挥着司机让接着扒,说完就去扶老太太......”王风的供述能够证实薛指使挖掘机司机故意毁坏控告人的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公安卷宗22页证人李群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薛从出警民警马修的手里要过来挖掘机的启动钥匙扔给了自己,让我接着扒”。王风的供述能够证实薛指使挖掘机司机故意毁坏控告人的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公安卷宗41页张明的询问笔录可证实“有一个民警收走了挖掘机的钥匙,这时侯一个人,有1.7米左右,体态胖,留有平头,三十多岁说,谁不让揍谁,接着过来从那个民警手里夺过来钥匙,其它的人也过来了,那个平头把钥匙扔给司机让他扒,有个老太太用铁棍捣玻璃,民警极力阻止,也阻止不了,挖掘机挖了二楼的房子,门厅也破坏了。该证言能证实薛指使司机故意毁坏我的财物,系共同犯罪。
五、出警经过,该出警经过系出警人员周亲笔书写,薛从民警马修手中收走了挖掘机的钥匙,说,谁不让揍谁,接着过来从那个民警手里夺过来钥匙,把钥匙扔给司机让他扒,有个老太太用铁棍捣玻璃,民警极力阻止,也阻止不了,挖掘机挖了三间房子。该证言能证实薛指使司机故意毁坏我的财物,系共同犯罪。
六、出警经过,该出警经过系出警人员马修亲笔书写,薛民警收走了挖掘机的钥匙,说,谁不让揍谁,接着过来从那个民警手里夺过来钥匙,把钥匙扔给司机让他扒,有个老太太用铁棍捣玻璃,民警极力阻止,也阻止不了,挖掘机挖了三间房子。该证言能证实薛指使司机故意毁坏我的财物,系共同犯罪。
上述证据均能证实薛故意指使司机李群故意毁坏控告人的财物,毁坏的财物为三间楼房、围墙及钢构大棚,价值达几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鱼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及分管领导却未将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薛移送,并且将证人王尊山、王海新的询问笔录故意毁损,该两个证人系关键证人,均能证实薛就是本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使人及实际参与人。另外本案案发至今已长达两年多,却迟迟不移送,是谁给了鱼县公安局任意践踏法律的权利。请求县委领导、纪委领导给予关注此事,还我们一个公道。
控告人:郝清杨营
20年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