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原告向人民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中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只有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规定是除外的。可以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