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侵权,优惠券、门票、电话卡等写明过期作废,属于格式合同。
二,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格式条款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向对方当事人做了充分说明、对于格式条款中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提醒对方注意,且没有欺诈胁迫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等情形的,就是有效条款,当事人双方应当受约束。
三,格式条款:
1,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2,《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限制: (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