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执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和解协议,不可以作为依据。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法律已经明确给予申请执行人救济的渠道,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没有必要费时、费力,占用司法资源再次向,这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执行和解协议依附于原生效判决,并没有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依据,实际上是对同一案件的第二次,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