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土地应当属于农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必须得到你们村民的三分之二同意;当然,你提到所谓乡政府将土地收回作为“储备地”。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你现在必须弄清你现在余下的土地是否还在你们手中,也就是说这块地,当时征收的是不是你的全部土地,还是只是征收了修路用的那部分。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乡政府无权设置储备用地,必须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批准。根据《土地储备办法》“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