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问的这个问题,是自交强险出台之后,很多事故责任人都感到不解的一个问题。如不嫌啰嗦,我可以给您详细解释一下:
1、交强险执行“有责赔偿”原则,即不分主责、同等、还是次责,有责任的,都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该原则可以使受损、受害一方,在保险限额内获得最大的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者责任免除事项;特别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的事故中,交强险的“有责赔偿”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
2、商业险执行“按责赔偿”原则,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由于赔偿原则的不同,在交强险正式出台之后,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责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进行了修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不论从交强险的强制性,还是从有利于受害者的损失赔偿方面来看,在赔偿原则的应用上,产生了以交强险有责赔偿原则为先,商业险按责赔偿原则为后的先后顺序;因此,交警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后,在经济赔偿责任上,会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同的赔偿原则先后来进行调解;如果事故双方诉至,计算的依据相同,结果也会相同。 按上述事故造成的双方车辆损失,应如下计算赔偿: 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而在本次事故中,事故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因此都应先按交强险有责赔偿原则,各向对方赔偿2000元;超出限额2000元的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摊计算。
①2000+()×30%+()×30%=3200
②2000+()×70%+()×70%=4800 可以看出并不是三七赔付,但总金额不变。如果双方车辆均购买了所谓的全险,仍然是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如果有一方只买了交强险,那么超出限额的按比例分摊计算的部分,这一方就只能自己买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