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可是非常有门道了,写不好会把自己坑了。
借条[1]
为购买车辆[2],今收到[3]张三[4](身份证号:410110XXX)[5]以转账方式[6]出借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7],借期十二个月[8],月利率佰分之壹(1%)[9],贰零贰壹年捌月廿六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佰分之壹点贰(1.2%)[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11]
借款人:李四[12]
(身份证号:410110XXX)
贰零贰零年捌月廿六日
【注意事项】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签字笔更为妥当。
根据两高两部《非法放贷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出借人2年内出借10次以上,即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初步刑事风险。
[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到”字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客观上,中国有大量生意人名片上所印姓名与身份证记载姓名存在同音不同字的情况。
[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严格来说,身份证上相应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但“身份证号”的表述更加常见且无歧义),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6]“转账方式”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转账而系现金,则应将此处的“转账”替换表述为“现金”,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且在转账时应在附言中注明“出借”二字。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之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7]金额应既写汉字大写数字,也写阿拉伯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存在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且需特别核对汉字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一致性。
[8]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
[9]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按照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为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四倍的利率约定无效,出借人向法院请求支付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更重要的是,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将存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不规范的“月息几分”,如“月息一分”,一般指“月利率1%”(民间各地几分几厘方式的利息表达习惯并不一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利率应采用“年利率X%、月利率X%、月利率X‰”的方式予以准确表述。”
[10]应在借条中写明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过四倍LPR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此种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款;附大写的理由同前。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术语中,借款人仅指借入款项的人。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与身份证记载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且出借人起诉立案时法院经常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证号。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如条件允许,借条最好书写在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的上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起施行,该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原则,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未签字或未认可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