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作为公司股东不必然与普通劳动者有区别。现在众多公司实施各种股权激励计划,甚至实施全员持股计划,排除了虚拟股激励外,还是有员工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勤奋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类员工股东尽管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等股东该享有的权利,但依然是公司一名员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没有因为成为股东,免除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约束。如果公司侵犯了股东作为员工应享有的劳动法保护的权益,看不出为什么仅仅因为是股东,就应该区别对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法律条文看,“劳动者”并没有排除任何人,应该理解包括作为股东的员工。
当然如果身为股东,大权在握,管理公司一切的经营运作,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