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只能通过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2、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