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从加大土地保护力度的角度出发,对土地违法行为或相关不履行职责行为,原告资格应当放宽,只要是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这些利害关系人通常包括所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村民,村委会,以及占有、使用争议土地的集体成员(如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大的是并不占有、使用相关土地的其他集体成员能否一般情况下,这类成员不能仅以其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而获得诉权,因为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虽然直接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整体的合法权益,然而并不一定直接影响所有集体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这类成员能够举证,证明其虽然没有使用该土地,但土地违法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如相邻权,人民对其也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