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为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杀人、组织卖淫、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
它的主要特点为: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将会严重的扰乱到我们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所以在这种状态之下的话,肯定是需要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首先是需要认定一下是否是构成这个犯罪罪名,也就是从构成要件上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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