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险驾驶和逃逸可合并处罚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视情况而定。肇事逃逸行为一般认定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按危险驾驶罪处理的,逃逸行为基本忽略(因责任认定已经加重责任比例);危险驾驶致人重伤并有逃逸行为的,升格为交通肇事罪处理。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