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第25条第2项、第30条、第3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律师就自己所承办的案件,有查阅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权利; 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律师认为委托人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或提出无理或违法要求时,有权拒绝担任其代理人,已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