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下四个关系:
1、乙与丙之间,是一个20万的债权关系;
2、甲与乙之间,是一个20万的债权关系;
3、甲与银行之间,是一个20万的担保债权关系(承兑汇票要有孩粻粉救莠嚼疯楔弗盲出票人提供的担保,甲方提供担保,然后出票,但银行并未付款);
4、丙与银行和丙与甲之间都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本纠纷产生于:乙将汇票转让给丙,这是,这个汇票上存在权利瑕疵,所以乙的转让行为,存在欺诈,因此该交易无效。因此,丙应当向乙来主张其20万的债权;乙应当回收该承兑汇票,并在与甲交易完成后,使用该汇票取得相应款项。承兑汇票是记名票据,无论有没有注明“不得转让”,都不影响承兑行按约承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