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因为196条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你的行为符合
第一款啊,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单位存不存在不是关键,谁去银行办理手续不关键。只要有你伪造的事实,那边卡办了就行。犯罪金额与你的手续费多少不成关联,你就是一分钱没收一样也没问题,而是与所办的信用卡的诈骗金额相关。银行几个不是关键,反正都是汇总的。信用卡诈骗金额太容易够了。5000就追究刑事责任啦。只要有一个被发现了,反正都是联网的,另外一些也不容易跑掉。别人好坏弄了点钱,花了过瘾,你为了蝇头小利,承担的风险可不是一般的大哟。再说,你这种虚假身份证明的,即使所办的卡诈骗金额不够,一样可以依性质和情节,定罪。如果公安手上证据再多点,那就是团伙啦,更重。这种事,就是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一串,你就跑不了。如果办卡的人透支出事了,就会回查。现在这玩意都是流水线,公安一般都钓鱼,上下家挖出来再动手抓人。趁早撤吧,尾巴弄干净。如果你上下家对你的真实身份都是知道的,那也是个炸弹。如果可能让办卡人变更单位,管它堵不堵得上漏洞,变更了再说。估计用处不大,因为原始的数据还是在的,一查还是那几个虚构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