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丰台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酌予采纳。由于被告人赵某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2010年8月10日上午,丰台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某人民币309
9.25元。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